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1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確認法定追訴期及法律效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75號聲請人 何榕庭 上列聲請人聲請確認法定追訴期及法律效力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聲請書狀之當事人欄記載:「相對人(債權人):新光、兆豐、遠東、日盛、中國信託、國泰世華(世華、匯通)等銀行、良京、匯誠第一等討債公司」,未記載各相對人銀行、公司之完整名稱及事務所,且未列載各該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所」,又記載「良京、匯誠第一等討債公司」,究竟「等」所指為何人亦屬不明,書狀程式自有未合,請於5日內補正全部相對人之完整名稱及事務所,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住所。
二、本件聲請確認相對人(債權人)之法定追訴期及法律效力之詳細情由(究竟各係何種法律關係之法定追訴期及法律效力)及各自之法律依據,並提出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
中華民國104年9月8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熊祥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9月8日
書記官劉家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