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聲字第8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聲字第8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聲字第878號聲請人廣元門窗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余元仁 上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7月6日所為之駁回裁定,有誤寫之情形,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裁定中關於相對人「書德營造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書德營建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職權更正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支付命令亦應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9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朱敏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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