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56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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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15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564號原告 謝素玲 訴訟代理人 許博森 律師
陳羿蓁 律師被告 阮鈺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居所地均係在台北市中山區,侵權行為地亦在台北市中山區等地(參原證2。關於新北市新莊區既非原告夫妻共同居住地〈參原證1〉,尚難認係侵權行為結果發生地,附此敘明。),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第15條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6月1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黃信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3年6月14日
書記官吳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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