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68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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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6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688號原告安心食品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茂雄 訴訟代理人 黃建達 被告 陳守陽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基簡字第450號毀棄損壞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之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安心食品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對被告陳守陽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符合前述規定,應將之移送本院之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6月14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王福康
法官施又傑法官李辛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6月14日
書記官李品慧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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