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04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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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0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046號原告 謝素玲 訴訟代理人 許博森 律師
陳羿蓁 律師上原告與被告 阮鈺婷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29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李昭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29日
書記官楊佩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