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重勞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勞訴字第1號上訴人即被告山隆通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人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宗霖 等人間因112年度重勞訴字第1號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9萬8,21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2,2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14日
勞動法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14日
書記官白豐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