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3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367號原告農業部農田水利署法定代理人 蔡昇甫 訴訟代理人 彭成青 律師被告 王淳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先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3,735元(計算式:原告陳報之占用面積10.8平方公尺×公告現值7,100元+7,05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游智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0日
書記官鄭敏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