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58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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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重訴字第5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撤銷信託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581號原告 林明和 被告菱暘金屬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宜達 被告 蘇翊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信託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程式;如有欠缺,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即明。查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前於民國113年10月18日裁定限其於5日內補正,其於同年月30日收受裁定(見本院卷第77頁),然迄未補正,有繳費及收狀收文查詢資料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83至99頁),依上說明,其起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起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2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譚德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9日
書記官陳今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