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4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重訴字第4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400號原告池勝機械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濰安 上列原告與被告車帝汽車商行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2,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曉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9月12日
書記官郭力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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