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5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重訴字第5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580號原告 徐偌喧 被告 湯高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法院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9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113年10月18日以寄存送達方式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憑,自寄存之日起經十日生送達效力。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繳納裁判費,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繳費資料查詢明細、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收文、收狀等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憑,揆諸首揭說明,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曉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9日
書記官郭力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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