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30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30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3016號原告 侯圳濱 上列原告與被告 丁悟塵 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9日以113年度補字第1047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8,700元,該項裁定已於113年9月20日寄存送達予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繳裁判費,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繳費資料查詢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上訴抗告查詢清單各1紙在卷足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2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世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8日
書記官藍予伶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