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18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856號原告友達數位科技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彭双浪
送達地址:新竹科學園區新竹市○○○路0號被告乙揚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錦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28,77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08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21,58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潘曉萱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9月12日
書記官李思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