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29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29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2951號原告 靳文麗 被告 陳俊光 訴訟代理人 陳宏銘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係本於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10萬元,此部分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訴之聲明第二項係請求被告拆除小米叮零智能視頻裝置,此部分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0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1,000元,尚不足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該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曉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8日
書記官郭力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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