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簡附民字第2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簡附民字第235號原告 陳鴻騰 被告 陳寶堂 上列被告陳寶堂因詐欺等案件(113年度金簡字第35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0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審判長法官潘長生
法官徐子涵
法官王綽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槿慧中華民國113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