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158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158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3年度附民字第1587號原告AE000A113023(真實姓名、住址詳卷)被告 曾吉雄 上列被告因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113年度易字第1211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所示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並未提出答辯。
三、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條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
四、被告被訴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業經本院以113年度易字第1211號諭知無罪,依上開規定,本院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本文,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2月1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林其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書記官余安潔中華民國113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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