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32號原告 王黃春玉 被告 黃哲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5,970,183元(以原告請求4筆土地之面積乘以每平方公尺之公告現值計算總和。51之6地號土地:10257平方公尺x13703元=140,551,671元;51之7地號土地:1112平方公尺x7801元=8,674,712元;51之8地號土地:4262平方公尺x13300元=56,684,600元;69之2地號土地:1194平方公尺x16800元=20,059,200元;140,551,671+8,674,712+56,684,600+20,059,200=225,970,183),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862,04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琇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2月1日
書記官游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