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繼字第11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繼字第11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繼字第1148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上列聲請人即繼承人因其被繼承人乙○○(男,民國000年0月0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台北市○○路○段○○○巷○弄○號四樓)於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二十七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二十日內將本裁定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並將登載證據檢送本院。
三、凡被繼承人乙○○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十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四、上開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六個月內,聲請人應向本院陳報償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上開六個月期間,如有必要,聲請人得敘明理由而聲請延展之。
五、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乙○○之遺產負擔。中華民國99年8月20日
家事法庭法官文衍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8月20日
書記官陳俐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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