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3613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36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易字第3613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施安祺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0年1月10日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茲認有不宜以簡式審判為之之情形,爰裁定如下:
主文原就被告施安祺所涉業務侵占犯行,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前條第1項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法院為前項裁定後,認有不得或不宜者,應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之;前項情形,應更新審判程序。但當事人無異議者,不在此限,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案就被告施安祺涉犯業務侵占犯行,本院認不宜逕以簡式審判程序為之,爰撤銷原就全案改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而改依通常程序更新審判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2月22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郭書豪
法官林世民法官蕭一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士益中華民國100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