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9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九五九號
原告彰化縣花壇鄉農會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黃精良 律師右原告起訴返還土地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價格核定為新臺幣叁佰捌拾壹萬零捌佰貳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捌仟柒佰貳拾捌元。惟原告起訴僅繳新臺幣壹仟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伍日內補繳新臺幣參萬柒仟柒佰貳拾捌元,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七日
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陳弘仁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B法院書記官王振州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