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2年易字第11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一一三八號
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乙○○右被告因犯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因犯詐欺案件,前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五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新臺幣五萬元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該被告業已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七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林欽章法官吳俊螢法官許雅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莊玉惠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