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訴字第40號原告丙○○兼訴訟代理人丁○○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8月25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及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及原本當事人欄、主文欄、事實及理由欄中關於原告「 陳佩 蛉」記載,均應更正為原告「丙○○」。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0月1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李杭倫
法官翁金緞法官許育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9年10月5日
書記官謝安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