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1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182號上訴人即被告臺北縣三峽鎮農會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謝新平 律師被上訴人即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陳益盛 律師
鄭昱廷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九年九月二十九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上訴人即被告臺北縣三峽鎮農會」、「上訴人即原告甲○○」之記載,應分別更正為「上訴人即被告臺北縣三峽鎮農會」、「被上訴人即原告甲○○」。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0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谷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99年10月6日
書記官郭群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