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11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乙○○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玖年拾月拾壹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甲○○因強盜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4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之必要,已於民國99年3月11日起將其羈押在案,並於99年6月2日裁定自同年月11日起延長羈押2月,及於99年8月5日裁定自同年月11日起延長羈押2月,嗣於99年10月5日判處被告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茲查前揭羈押原因尚未消滅,認被告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9年10月11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0月6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吳幸娥
法官傅明華法官廖欣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君縈中華民國99年10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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