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3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382號上訴人寶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訴人寶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被上訴人乙○○上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8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9月7日以本院98年度訴字第1382號民事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99年9月23日發生送達效力,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0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家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0月4日
書記官吳俊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