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監宣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監宣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監宣字第44號聲請人丙○○相對人乙○○關係人甲○○
丁○○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5月27日所為之裁定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正本主文第二項關於聲請人「丙○○(男,民國000年00月000日生)」之記載,應更正為「丙○○(男,民國000年00月000日生)」。
理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第23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即明。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0月4日
家事法庭法官許婉芳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9年10月4日
書記官劉文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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