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消債更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消債更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消債更字第78號債務人甲○○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釋明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釋明或補正,爰定期命其補正(請務必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三、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本件聲請。中華民國99年10月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麗娟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10月4日
書記官楊宗倫附件:
(一)據聲請人表示,現任職個人工作室,有無工作室名稱?工作性質為何?自99年1月迄今,每月薪資收入(包括薪俸、各種津貼、獎金、補助費等)各為若干,並檢附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影本)。
(二)債務人 陳報 積欠債務達新台幣(下同)4,681,943元,請說明聲請人積欠各筆債務之原因。另信用卡債務部分,有無奢侈或浪費之消費?
(三)聲請人應即向最大債權銀行--即台新商業商業銀行--申請「個別協商一致性方案」,並將協商結論(即協商後應繳協商總金額、每月應負擔之金額、利率、期數)呈報法院,以供審酌更生要件之參考。
(四)聲請人於債權人清冊 陳明 ,前分別向台新商業銀行、萬泰商業銀行、日盛國際商業銀行、安泰商業銀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渣打國際商業銀行信用貸款,僅泛稱係「生活支出、以債養債」,請敘明借款時間、原因及收訖貸款後如何運用該筆貸款,並請檢附各該銀行撥款至債務人存摺之資料。
(五)請陳明法院如准許本件更生之聲請,聲請人預計之還款方案為何?每月可清償新臺幣若干元?
(六)債務人陳明於95年因失業而無能力繳納協商金額,請敘明失業前所擔任之工作、性質為何、收入若干,為何而失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