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4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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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訴字第40號原告丙○○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戊○○原告乙○被告丁○○
甲○○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楊惠雯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8年10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桂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0月30日
書記官謝安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