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5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通知行使權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545號抗告人煜億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環鼎實業有限公司間因99年度聲字第545號祥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9年9月17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0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佩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10月4日
書記官賴柏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