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1年上更(一)字第22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常業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上更(一)字第二二九號
上訴人即被告K○○選任辯護人 黃光宇 右上訴人因常業竊盜等案件,不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七九號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四月十四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七年度偵字第四六一八、七二一八號),提起上訴,經判決後,由最高法院發回更審,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判決關於K○○部分撤銷。
K○○以犯竊盜為常業,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事實
一、K○○於八十四年間,曾因過失致死案件,經台灣屏東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七月,緩刑三年,於八十四年一月二十七日確定,在緩刑期間,K○○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常業竊盜之犯意,自民國八十五年六月間起,迄八十七年六月十八日止,在○○○區○○○○路線設網,於附表一所示時間竊取如附表一所示被害人申○○等四十一人之賽鴿,K○○復基於恐嚇取財之概括犯意按賽鴿腳環所示之電話號碼,打電話要求被害人等將附表一所示之款項,匯入其不知情之女友 林王秀 戀(同案被告業經判決無罪確定在案)之屏東市○○路郵局第0000000之七號帳號,或要求被害人按附表一所示之約定時地交付款項,並揚言若不付款,即不將賽鴿放回使附表一所示被害人等心生畏懼,因此依其指示,或約定地點或以匯款方式交付款項(被害人地○○部分,交現款之際,警巡邏車經過, 蔡某 逕將賽鴿交還,尚未得款),並以之為業;旋為警持搜索票,於屏東市崇蘭里古松西巷二弄七十號二樓之一 林王秀戀 住處查扣林王秀戀存款簿(郵局、台灣銀行、合作金庫各一本)、K○○(高雄中小企銀、高市農會、鳳山農會、高雄縣大社農會存摺各一本)、鴿子腳環四只。
二、案經屏東縣警察局枋寮分局報請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訊據上訴人即被告K○○否認前開犯行,辯稱:他並未以網子網鴿,本身亦有養鴿子參賽,其係在屏東縣枋寮鄉 林仲清 處將他人被網羅之鴿子以每隻一千元買回來,之後再按腳環電話通知飼主,他只是要求每隻一千元至一千五百元補貼車馬費,較遠之飼主就直接叫他們匯錢入林王秀戀帳號,再放回鴿子,其無何恐嚇犯行云云
二、經查:㈠右揭事實,業據被害人申○○等人指訴甚詳,且互核相符,並有郵局匯款單、林
王秀戀郵局存提款明細、郵政國內匯款請購單及前揭扣案物足證,被害人C○○、丁○○、乙○○、地○○並於警訊中指認被告K○○無誤。被告K○○雖堅稱其並非網鴿之人,而是當自己的鴿子亦被他人捕獲,前去領回鴿子時,順便回贖被害人等之鴿子,因此向被害人等請求一些車馬費云云,然而被害人等之鴿子被竊日期,如附表一所示,被告K○○自民國八十五年六月間起,迄八十七年六月十八日止,於附表一所示時間,以其自己所有之鴿子,反復密集被他人竊盜,而須前去屏東縣枋山鄉贖回,竟未曾報案,亦未謹慎防範,陷自己於金錢、時間之頻繁勞費,實在殊難想像;參以被告K○○於警訊中稱其於八十七年六月份不曾失竊鴿子(見警卷㈠第六頁反面),惟被害人B○○、黃○○、G○○、玄○○、丑○○及M○○等,皆於八十七年六月份接獲被告要求將款項匯入林王秀戀前揭帳戶之電話,此與被告K○○所辯,顯然不合,又依附表一所示被害人鴿子失竊時間及匯款時間,大多在當天或翌日,益徵被告係自行網鴿勒贖,佐以證人即被害人 詹永豊 於檢察官偵查中證稱,K○○打電話給他時,沒有說他的鴿子也被網去等語(見八十七年度偵字第四六一八號卷第二十二頁),被告K○○所辯上情,自無足取。
㈡次查,本件雖未扣得被告K○○竊盜鴿子工具等證物,惟被告K○○對於其何以
得有被害人等之鴿子卻無法提出合理之說明;被告K○○於本院供稱被害人等之鴿子是其在枋寮向林仲清回贖,並有分別陪同前去之 王來成 、 藍名和 、 蔡茂伸 及 許瑞馳 可證,惟其於檢察官偵查中卻曾供稱:「有不明人士載鴿子到我和生路交給我,我看鴿子腳環電話號碼,我即打電話叫他們拿回去。」(見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七二一八號卷第四十九頁反面),前後所述歧異;又其於偵訊時對於鴿子係向誰拿,供稱:「那人約我在枋山橋,我不認識。」(見八十七年度偵字第四六一八號卷第十一頁),及「我不知道,他不讓我知道他名字。」(見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七二一八號第十一頁反面),然而被告K○○於本院時不但陳報「那人」之姓名、地址,尚有電話號碼,並指鴿子是其至林仲清家中買的,而其與林仲清對質時稱:「我有證據。」、「不然我如何得知你的行動電話及電話。」(見本院八十八年八月十七日調查筆錄),則被告K○○既係親至林仲清家購鴿,又知悉 林某 之電話,何以其於警、偵及原審中不提出此一對其有利之證據,再參以林仲清經本院傳喚到庭訊問後,否認上情,稱自己從事鐵工工作,不知為何受誣告等語(見本院八十八年八月十七日及九十一年九月二日訊問筆錄),而證人王來成雖稱有陪同被告K○○前去枋山抓鴿子,但其僅在車上睡覺,未見到林仲清(見本院八十八年八月十七日調查筆錄),證人許瑞馳雖亦稱其與被告在一、二年前一起去枋山抓回鴿子,然對象是誰及內幕如何皆不清楚(見本院八十八年九月十四日及九十一年九月二日訊問筆錄),證人藍名和雖稱曾與被告K○○在八十六年間到枋山加祿村(指林仲清家),惟日期、數量及金錢,其均不知道等語(見本院八十八年八月十七日及九十一年九月二日訊問筆錄),綜上,仍不能證明被告K○○所稱被害人等之鴿子是其向林仲清回贖等情係屬真實,是證人王來成、藍名和、許瑞馳上開證詞,均難採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
㈢又恐嚇之危害通知之方法並無限制,無論明示之言語、文字、動作或暗示之危害
行為,苟已足始對方理解其意義之所在,並足以影響其意思之決定與行動自由者均屬之,被告告知被害人匯多少錢才將鴿子匯回等語,被害人等均因為欲取回賽鴿,始不得不依約將款項匯入 林王秀巒 之帳戶內,是自足以影響各被害人之意思決定與行動自由,並使其等人因怕鴿子無法回來而心生畏懼,該當恐嚇取財中之恐嚇行為,被告有恐嚇取財之犯行,至為明確。
㈣被告K○○於八十五至八十七年間長年重覆竊盜被害人等之鴿子,顯有以之為業
之意思,雖被告抗辯其所飼養之信鴿於七十九年曾獲得優勝比賽,而其係以經營財明鴿園為生,且因該鴿園位於民用航空局機場四周禁止飼養飛鴿範圍,被告自行拆遷後尚獲得民用航空局補償等情,惟被告K○○是否曾獲賽鴿比賽優勝或有無經營鴿園,與本件竊盜案無關,況其於警訊中自承其現無職業,亦無收入(見警卷㈠第五頁),參以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條規定以竊盜為常業之罪,只須有賴竊盜為業之意思,而有事實之表現為已足,不以藉竊盜為唯一生存者為必要(最高法院七十四年度台上字第六五五一號裁判要旨參照),是以,被告K○○雖另開設鴿店,尚不足為其非以竊盜為常業之依據。
綜上所述,被告所辯各情,無非卸責之詞,不足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之犯行,堪以認定。
三、核被告自八十五年間開始即網捉被害人等之賽鴿,並長年重覆該等行為,顯以之為業,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條之常業竊盜罪。又被害人向附表一編號一至四十被害人恐嚇,使其等交付財物及向附表一編號四十一被害人恐嚇交付財物未得手之行為,係犯同法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一項之恐嚇取財罪及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三項、第一項之恐嚇取財未遂罪。又被告先後多次恐嚇取財既遂及未遂之犯行,時間緊接,手法相同,所犯又係同一罪名之罪,顯係基於概括之犯意,反覆實施,應依連續犯之規定論以恐嚇取財既遂一罪。又被告以上所犯二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應依牽連犯之規定,從一重之常業竊盜罪論處。
四、原審予以被告論科,固非無見,惟查㈠同案被告林王秀戀並未參與本件犯罪,業經本院前審判決無罪確定在案,而原判決認被告與林王秀戀共同犯罪,自有未合。㈡附表一「㈥」之匯款單雖載匯款人係 黃建義 ,惟據證人黃建義於警訊所 陳明 ,鴿子亥○○所有,其係代亥○○前去匯款,原審誤將被害人載為黃建義,容有誤會;㈢附表一「」之匯款單雖載匯款人係 蔡美紅 ,惟據證人蔡美紅於警訊所陳明,鴿子係其夫A○○所有,其係替A○○前去匯款,原審誤將被害人載為蔡美紅,容有誤會;㈣附表一「」之匯款單雖載匯款人係 詹智雄 ,惟據證人詹永豊於警訊所陳明,鴿子是其所有,其子詹智雄代其前去匯款,原審誤將被害人載為詹智雄,容有誤會;㈤附表一及,被害人被要求匯款金額分別為貳千零伍拾元及貳千零貳拾元,並亦如數匯入,有匯款單各一紙在卷可資,惟原審將被害人損失金額誤載為壹千元;㈥附表一之被害人係辰○○,原審誤載為 柯況花 ,亦有未合。被告上訴意旨,否認犯罪,固無足取,然原審此部分判決既有上述可議,自應由本院將原審此部分判決撤銷改判。審酌被告長年重覆此等犯行,惡性非輕,惟念犯後已將所得款項匯還各被害人,此有大宗郵政匯票執據附卷可資(見原審卷第二十頁至第二十四頁,另被害人宇○○、黃○○部分已直接交還),態度尚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刑。扣案之林王秀戀存款簿(郵局、台灣銀行、合作金庫各一本)、K○○存款簿(高雄企銀、高市農會、鳳山農會、郵局各一本)、 林良村 存款簿(郵局二本、高雄企銀一本)、 林澤勳 (郵局二本、合庫一本)、筆記紙二張、中華電信信封(上書被害人H○○、M○○電話)、電話聯絡簿一本,雖為被告及 王林秀戀 所有、惟僅供犯罪證明之物,鴿子腳環六只,非供犯罪所用之物,均不予宣告沒收,併此敍明。
五、甲訴意旨另略以,被告K○○竊取如附表二所示之鴿子,旋向被害人恐嚇取財,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條之常業竊盜罪及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一項之恐嚇取財罪嫌云云。經查此部分,據午○○稱係 林豐連 借我的賽鴿去比賽,而遺失的,林豐連載我去郵局,因此由林豐連於八十七年五月二十九日將壹萬貳千元匯入「 蘇伯正 」帳戶,並無將錢匯入林王秀戀帳戶(見本院㈠第七十一頁),。於警訊亦稱「有接到一女子打電話來,稱你的四隻賽鴿在我手上,你要不要取回,如果要取回,每隻三千元,將錢匯入蘇伯正郵局帳戶」於本院並提出由匯款人林豐連,受款人蘇伯正之郵政國內匯款執據一件為証,佐以林王秀戀前揭帳戶於上開日期亦無該比款項匯入,此有林王秀戀前揭帳戶存提款詳情表附卷可資,雖被告K○○寄還被害人金錢之大宗郵政匯票執據中亦包含有午○○部分,然據證人即警員楊乾昇於本院證述,此係檢察官交代其配合K○○將錢還給被害人,由K○○買定額匯票,其提供被害人資料、姓名、金額,幫他郵寄還被害人(見本院八十八年十月十一日調查筆錄),並非如前所述,匯入林王秀戀之帳戶,足証此部分,並非被告所為,另在 林王秀戀宅 雖有午○○鴿子腳環,但此並不足以証明被告曾竊得午○○之鴿子,此部分不能証明被告K○○犯罪,惟甲訴人就此部分,係以單純一罪及裁判上一罪起訴,故不另為無罪之諭知,併此敍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條、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六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彭南雄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周賢銳
法官莊崑山法官謝宏宗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敍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王秀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條以犯竊盜罪為常業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一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編號│被害人│損失財物│竊盜時、地│匯款時、地│證據│├──┼───┼───────┼──────┼──────┼──────┤│㈠│申○○│鴿子壹隻,要求│85年6月28日6│85年6月29日│匯款單││││匯款1000元。│時、台中放飛│潮州郵局│警卷㈡頁66│├──┼───┼───────┼──────┼──────┼──────┤│㈡│H○○│鴿子拾肆隻,要│85年10月27日│85年10月28日│匯款單││││求匯款28000元│鵝鑾鼻放飛│卓蘭郵局│警卷㈡頁67│├──┼───┼───────┼──────┼──────┼──────┤│㈢│F○○│鴿數不詳、要求│年月日│85年10月29日│匯款單││││匯款6000元。│屏東地區放飛│觀音鄉郵局│警卷㈡頁68│├──┼───┼───────┼──────┼──────┼──────┤│㈣│子○○│鴿子壹隻、要求│85年間、屏東│85年11月4日│匯款單││││匯款2000元。│恒春地區放飛│台北縣247支│警卷㈡頁69││││││局││├──┼───┼───────┼──────┼──────┼──────┤│㈤│D○○│鴿子壹隻、要求│85年間、屏東│85年11月4日│匯款單││││匯款2000元。│枋山放飛│大雅鄉郵局│警卷㈡頁70│├──┼───┼───────┼──────┼──────┼──────┤│㈥│亥○○│鴿子伍隻、要求│年⒒月⒋日│85年11月4日│匯款單││││匯款10800元。│屏東地區放飛│大肚郵局│警卷㈡頁71│││││││(黃建義)│├──┼───┼───────┼──────┼──────┼──────┤│㈦│戌○○│鴿子柒隻、要求│年⒒月⒍日│85年11月6日│匯款單││││匯款13000元。│屏東地區放飛│后里郵局│警卷㈡頁72│├──┼───┼───────┼──────┼──────┼──────┤│㈧│己○○│鴿數不詳要求匯│年⒒月⒌日│85年11月5日│匯款單││││款2000元│屏東地區放飛│台中60支局│警卷㈡頁73││││││匯款2000元││├──┼───┼───────┼──────┼──────┼──────┤│㈨│L○○│鴿數不詳、要求│年⒒月⒌日│85年11月5日│匯款單││││匯款1500元。│屏東地區放飛│豐原三民路郵│警卷㈡頁74││││││局│( 阿洲 )│├──┼───┼───────┼──────┼──────┼──────┤│㈩│宇○○│鴿子壹隻、要求│86年間│86年9月2日│匯款單││││匯款1500元。│屏東枋山放飛│新營郵局│警卷㈡頁75│├──┼───┼───────┼──────┼──────┼──────┤││卯○○│鴿子貳隻、要求│年⒐月日│86年9月24日│匯款單││││匯款3000元。│屏東地區放飛│台南縣仁德後│警卷㈡頁76││││││壁厝郵局│( 莊美雲 )│├──┼───┼───────┼──────┼──────┼──────┤││J○○│鴿子壹隻、要求│86年10月21日│86年10月22日│匯款單││││匯款1500元。│7時、屏東楓│台南民族路郵│警卷㈡頁77│││││港放飛│局││├──┼───┼───────┼──────┼──────┼──────┤││A○○│鴿數不詳、要求│年⒐月日│86年9月24日│匯款單││││匯款1500元。│屏東地區放飛│台南西港郵局│警卷㈡頁78│││││││(蔡美紅)│├──┼───┼───────┼──────┼──────┼──────┤││酉○○│鴿子肆隻、要求│87年1月5日、│87年1月6日│匯款單││││匯款4000元。│屏東鵝鑾鼻放│台南永康鹽行│警卷㈡頁79│││││飛│郵局││├──┼───┼───────┼──────┼──────┼──────┤││壬○○│鴿子貳隻、要求│年⒈月⒎日│87年1月7日│匯款單││││匯款3000元。│屏東地區放飛│雲林縣北港北│警卷㈡頁80││││││辰郵局││├──┼───┼───────┼──────┼──────┼──────┤││E○○│鴿子壹隻、要求│87年1月間、│87年1月7日│匯款單││││匯款1000元。│屏東│嘉義郵局│警卷㈡頁81│├──┼───┼───────┼──────┼──────┼──────┤││辛○○│鴿子壹隻、要求│87年2月初、│87年2月10日│匯款單││││匯款1500元。│屏東縣三地門│台南縣六甲郵│警卷㈡頁82│││││放飛│局││├──┼───┼───────┼──────┼──────┼──────┤││巳○○│鴿子壹隻、要求│年⒊月間、│87年3月13日│匯款單││││匯款1500元。│屏東地區放飛│新園烏龍郵局│警卷㈡頁83│├──┼───┼───────┼──────┼──────┼──────┤││戊○○│鴿子壹隻、要求│年⒊月⒚日│87年3月19日│匯款單││││匯款2050元。│屏東地區放飛│高雄仁美支局│警卷㈡頁84│││││││( 吳靜偉 )│├──┼───┼───────┼──────┼──────┼──────┤││N○○│鴿子壹隻、要求│年⒊月⒚日│87年3月19日│匯款單││││匯款2020元。│屏東地區放飛│高雄鳥松郵局│警卷㈡頁85│├──┼───┼───────┼──────┼──────┼──────┤││天○○│鴿子貳隻、要求│87年3月19日│87年3月19日│匯款單││││匯款4001元。│屏東恒春放飛│高雄義民郵局│警卷㈡頁86│├──┼───┼───────┼──────┼──────┼──────┤││I○○│鴿子壹隻、要求│87年3月18日7│86年3月19日│匯款單││││匯款2040元。│時、屏東枋山│高雄小港高松│警卷㈡頁87│││││放飛│郵局││├──┼───┼───────┼──────┼──────┼──────┤│││丙○○│鴿子壹隻、要求│87年3月19日│87年3月19日│匯款單││││匯款2030元。│屏東鵝鑾鼻│高雄縣路竹郵│警卷㈡頁88│││││放飛│局││├──┼───┼───────┼──────┼──────┼──────┤││庚○○│鴿數不詳、要求│87年3月18日7│87年3月19日│││││匯款2000元。│時、屏東枋山│高雄仁美支局││││││放飛│││├──┼───┼───────┼──────┼──────┼──────┤││宙○○│鴿子貳隻、要求│87年3月19日7│87年3月19日│匯款單││││匯款4000元。│時、屏東枋寮│高雄旗津郵局│警卷㈡頁89│││││放飛│││├──┼───┼───────┼──────┼──────┼──────┤││寅○○│鴿子貳隻、要求│87年3月18日7│87年3月19日│匯款單││││匯款4100元。│時、台東大武│高雄仁武台塑│警卷㈡頁91│││││放飛│郵局││├──┼───┼───────┼──────┼──────┼──────┤││癸○○│鴿子壹隻、要求│87年3月19日7│87年3月19日│匯款單││││匯款2060元。│時、屏東鵝鑾│高雄岡山支局│警卷㈡頁92│││││鼻放飛│││├──┼───┼───────┼──────┼──────┼──────┤││辰○○│鴿子貳隻、要求│87年5月27日│87年5月28日│匯款單││││匯款4000元。│屏東楓港放飛│台南新化郵局│警卷㈡頁94│├──┼───┼───────┼──────┼──────┼──────┤││B○○│鴿數不詳、要求│年⒍月⒓日│87年6月12日│匯款單││││匯款2500元。│屏東地區放飛│台南和順郵局│警卷㈡頁95│││││││( 黃良德 )│├──┼───┼───────┼──────┼──────┼──────┤││黃○○│鴿子肆隻、要求│87年6月18日6│87年6月18日│匯款單││││匯款8000元。│時、屏東枋山│台南西港郵局│警卷㈡頁96│││││放飛│││├──┼───┼───────┼──────┼──────┼──────┤││G○○│鴿子貳隻、要求│87年6月18日│87年6月18日│匯款單││││匯款4000元。│屏東枋山放飛│台南德高厝郵│警卷㈡頁97││││││局││├──┼───┼───────┼──────┼──────┼──────┤││玄○○│鴿數不詳、要求│年⒍月⒙日│87年6月18日│匯款單││││匯款4000元。│屏東地區放飛│台南和順郵局│警卷㈡頁98│├──┼───┼───────┼──────┼──────┼──────┤││丑○○│鴿數不詳、要求│年⒍月⒙日│87年6月18日│匯款單││││匯款2010元。│屏東地區放飛│台南和順郵局│警卷㈡頁100│├──┼───┼───────┼──────┼──────┼──────┤││M○○│鴿子貳隻、要求│年⒍月⒚日│87年6月19日│匯款單││││匯款4000元。│屏東地區放飛│彰化鹿港郵局│警卷㈡頁101│├──┼───┼───────┼──────┼──────┼──────┤││詹永豊│鴿子柒隻、要求│87年7月7日7│87年7月7日│匯款單││││匯款10000元。│時、屏東佳冬│屏東佳冬郵局│警卷㈡頁102│││││放飛││(詹智雄)│├──┼───┼───────┼──────┼──────┼──────┤││C○○│鴿子貳隻、要求│87年6月│當天PM7:30│(指認係被告││││交付4000元。│屏東恒春放飛│屏東機場交付│K○○)│├──┼───┼───────┼──────┼──────┼──────┤││未○○│鴿子壹隻、要求│87年6月某日│翌日PM8時│(由 洪偉僑 前││││交付2000元。│屏東枋山放飛│屏東明正國中│去)││││││交付││├──┼───┼───────┼──────┼──────┼──────┤││丁○○│鴿子壹隻、要求│87年6月10日│當日PM11:30│(指認係被告││││交付2000元。│屏東恒春放飛│屏東機場交付│K○○)│├──┼───┼───────┼──────┼──────┼──────┤││乙○○│鴿子壹隻、要求│87年6月10日│當天PM11:30│(指認係被告││││交付2000元。│屏東恒春放飛│屏東機場交付│K○○)│├──┼───┼───────┼──────┼──────┼──────┤││ 李照鄉 │鴿子壹隻、要求│87年6月│87年6月│(由 高仁哲 前││││交付2000元。│屏東枋山放飛│屏東棒球場交│去)││││││付││├──┼───┼───────┼──────┼──────┼──────┤││地○○│鴿子伍隻、要求│年⒍月⒙日│87年6月18日│(未交付)││││交付10000元。│屏東地區放飛│屏東棒球場│(指認係被告│││││││K○○)│└──┴───┴───────┴──────┴──────┴──────┘
附表二┌───┬───────┬──────┬──────┬──────┐│被害人│損失財物│竊盜時、地│匯款時、地│證據│├───┼───────┼──────┼──────┼──────┤│午○○│鴿子肆隻、要求│87年7月初│87年5月29日│匯款單│││匯款12000元。│屏東枋寮放飛│台南西港郵局│本院卷㈠頁79│││入蘇伯正帳戶│││( 林丰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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