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8年度侵上訴字第5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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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8年侵上訴字第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8年度侵上訴字第52號上訴人 李家妤 即被告選任辯護人 陳者翰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上訴人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侵訴字第41號,中華民國108年5月2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108年11月13日14時在本院第五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1月4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莊崑山
法官施柏宏法官陳明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4日
書記官葉淑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