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6年度台聲字第15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6年台聲字第15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台聲字第1508號聲請人 方全福 上列聲請人因與 陳世雄 等間請求損害賠償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月11日本院裁定(106年度台聲字第110、111、112、113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對於終審法院之確定裁定不服者,除合於法定再審事由得聲請再審外,不容以其他方法聲明不服。本件聲請人以「民事訴訟狀」,對本院106年度台聲字第110、111、112、113號確定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聲明不服,雖未以聲請再審之程序為之,但仍應視其為聲請再審,依該程序調查裁判,合先說明。
本件聲請人對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係以:伊前對本院105年度台聲字第1199、1200號、105年度台抗字第701、702號確定裁定(下稱第1199號等確定裁定)聲請再審,已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
000元,原確定裁定誤認伊未繳,以伊再審聲請為不合法而裁定駁回,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云云,為其論據。查聲請人主張繳納之上開裁判費,與本件無關。其對於第1199號等確定裁定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有本院書記廳民事案件查詢單可稽,原確定裁定以聲請人聲請再審,未預納裁判費,聲請並非合法,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經核並無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情形。聲請意旨,指摘原確定裁定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聲明廢棄,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3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王仁貴
法官李寶堂法官滕允潔法官黃國忠法官陳駿璧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6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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