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3220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3220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32205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債務人 蔡明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叁佰陸拾伍萬捌仟伍佰壹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蔡明衛於民國102年5月3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270萬元及200萬元,合計總借款額度為470萬元,借期均起於102年5月3日至民國122年5月3日屆滿,利率均約定自貸放日起,依本行房屋貸款指標利率(月調)加碼年率1.18%計付。並依不動產借款約定書第15條之約定如未按期給付利息或月付金,逾期六個月以內應按上開利率之一成計算違約金,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部分應另按約定利率之二成加付違約金。
(二)債務人對前開借款本息僅繳納至107年9月3日,經債權人屢次催索,債務人始終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契約約定,債務人之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故債權人自得請求債務人蔡明衛一次清償本金3,658,515元及至清償日之利息、違約金等。茲為求清償之簡便,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1月9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7年度司促字第32205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蔡明衛│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2.24%│││210154││9月03日起│││││9元│││││├──┼───┼─────┼──────┼──────┼───────┤│002│新臺幣│蔡明衛│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2.24%│││155696││9月03日起│││││6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蔡明衛│自民國107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10154││0月04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9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蔡明衛│自民國107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55696││0月04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6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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