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04年度六簡字第35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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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六簡字第354號
原   告  孫名誼
訴訟代理人  孫瑞興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翌
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
  二、訴訟標的及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此
  為起訴之必備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
  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
  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4條
  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
  起訴狀聲明固記載:「被告應付使用建地每坪每月100元之
  租金。」,然未記載「訴訟標的」,即係根據何種法律關係
  請求,且亦核與起訴狀首頁記載:「6,000元/月」不相符
  合,是原告之聲明並未明確特定,難認原告已具體表明應受
  判決事項之聲明,其起訴顯不合法定程式,揆諸前開說明,
  定期間命原告補正訴訟標的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二、雲林縣○○鄉○○○段○○○○號土地之登記第一類謄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2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家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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