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4年度士小字第151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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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士小字第1517號
原   告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被   告  連翊君
原告因給付電信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連翊君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6,891元,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2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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