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4年度湖簡調字第61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湖簡調字第619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侯淑菁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全球一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薇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先向本院聲請支付命令,經相對人聲明異議後,
以聲請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但依兩造所訂「全球一
動無線寬頻接取業務(WiMAX)設備設置契約書」第9條約
定,雙方同意因本契約涉訟,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則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之規定,本件訴訟自應由臺灣臺北
地方法院管轄,故本院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2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黃紀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2日
書記官藍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