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4年度士簡字第1144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士簡字第1144號
原   告  夏詩傑
被   告  陳彥廷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彥廷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111,500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2,0
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2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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