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04年度六簡字第19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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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六簡字第19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許益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維誠 間履行協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104年11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訴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4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之1條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雲林縣斗六市○○路
○○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2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雲林縣斗六市
○○路○○號)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家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