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7年訴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一○八號
原告 邱正安 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於民國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被告涉有偽造文書犯罪嫌疑,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裁定命在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經查該刑事案件業已終結,業經本院調閱本院八十八年度訴緝字第三三號、台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四一八一號刑事判決查核明確,並有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管靜怡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趙芳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