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拍字第7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拍字第7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拍字第799號聲請人臺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務人 周淑君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95年6月29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1,38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其本人對聲請人現在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並已辦畢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於民國95年7月4日與聲請人簽訂房屋貸款契約書一紙,向聲請人借用1,150,000元,約定於113年7月3日借款期滿,並約定利息97年7月4日改以機動利率按台北富邦銀行指數型房貸基準利率加碼年息百分之0.9計算,按月計付。如遲延還本或付息逾6個月以上時,利息改依台北富邦銀行牌告指數型房貸基準利率加碼年息百分之5計算,按月計付(違約當時台北富邦銀行牌告指數型房貸基準利率為
1.38加碼年息百分之5計算,故年息利率為百分之6.38),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各按原利率10%加付違約金,逾期在6個月以上者,超逾6個月部分,按原利率20%計付違約金。詎相對人就上開借款第1筆之本息僅繳至101年6月9日,依房屋貸款契約書第13條期限利益喪失條款第一項「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及第九項」「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付息」時,相對人周淑君經合理期間通知後仍未履約,業已喪失期限利益,聲請人自得請求其一次清償所欠之借款本金及如前所述之利息暨違約金。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約定事項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各1件、房屋貸款契約書影本、放款帳卡、指數型房貸基準利率變動表、催告書影本1件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4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附表一:不動產標示┌──────────────────────────────────────────────┐│土地:│├─┬───────────────────────────┬─┬──────┬────┬──┤│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1│高雄│苓雅│福裕││1273│建│150.00│三二分之│││││││││││一││├─┼───┼────┼────┼────┼────────┼─┼──────┼────┼──┤│2│高雄│苓雅│福裕││1276│建│132.00│四分之一││├─┴───┴────┴────┴────┴────────┴─┴──────┴────┴──┤│建物︰│├─┬──┬───────┬───────┬──────┬─────────────┬──┬─┤│編│建│││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備││││建物門牌│基地坐落│主要建築├───────┬─────┤│││││││材料及│樓層面積│附屬建物││││號│號│││房屋層數│合計│用途及面積│範圍│考│├─┼──┼───────┼───────┼──────┼───────┼─────┼──┼─┤│1│240│高雄市苓雅區德│高雄市苓雅區福│鋼筋混凝土造│層次面積:││全部│││││安街8巷3之3號│裕段1276地號│4層樓房第4│74.38│││││││││層│││││└─┴──┴───────┴───────┴──────┴───────┴─────┴──┴─┘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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