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9年度重上字第1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重上字第1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上字第一七九號
上訴人世仁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素琴
許恭仁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間因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貳仟捌佰玖拾肆萬柒仟柒佰肆拾伍元(新台幣,下同),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肆拾叁萬肆仟貳佰壹拾柒元,除已繳叁拾玖萬零伍佰叁拾貳元伍角外,其餘肆萬叁仟陸佰捌拾肆元伍角,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七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林丁寶
法官高鳳仙法官林恩山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八日
書記官周淑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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