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1年度聲字第7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1年聲字第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上訴


臺灣高等法高雄分院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七五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右列聲請人因盜匪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六月三十日所為第二審判決(八十六年度上重更㈡字第二三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提起上訴,應至自判決送達後十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定有明文,此一規定,依同法第三百八十七條規定,對第二審判決上訴亦同有準用。本件上訴人係於民國八十七年七月十三日收受原審法院判決之送達,有送達證書可查案經確定,並經本院送執行在案,茲上訴人竟遲至九十一年三月十八日猶具狀表明上訴,已逾十日上訴不變期間。按之上開規定,顯屬違背法上程式(至本件上訴狀所引據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一條係就得為上訴理由之規定,並非因此不受上開上訴期間之限制),應由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四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七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郭雅美
法官張盛喜法官洪兆隆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吳福連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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