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度上更(一)字第8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上更(一)字第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懲治盜匪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更(一)字第八七號
上訴人即被告丙○○
乙○○共同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右列被告因懲治盜匪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丙○○、乙○○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二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丙○○、乙○○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二日執行羈押,至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一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二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七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羅得村
法官劉榮服法官陳毓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宗玲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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