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9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974號原告亨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世鴻 被告旭宣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新明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拾陸萬貳仟柒佰陸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叁佰柒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9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國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30日
書記官胡文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