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3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135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献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因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穎 之支付命令事件,對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7日所為之支付命令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故亦有上開規定之適用。
二、查本支付命令附表中關於「按年利率1.85%計算之利息」之記載,係按聲請人之聲請而為裁定准許,要無誤寫、誤算之得裁定更正事由存在。揆之首揭規定,應認聲請人聲請裁定更正為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1年2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魏廷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