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4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447號原告 蕭瑋霖 瑨住○○市○○區○○○路0段00巷0號2樓被告AW000-A108002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訴字第366號誣告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案情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2月15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怡瑜
法官李郁屏法官郭韶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佩儀中華民國111年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