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8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110年度附民字第875號原告 郝正義 被告 呂姿穎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0年度金訴字第44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2月1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楊秀枝
法官錢衍蓁法官謝當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如君中華民國111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