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95年度玉勞小字第1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5年度 玉勞 小字第1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00000000
上列當事人95年度玉勞小字第1號給付薪資等事件,於中華民國
95年8月10日下午4時整在本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楊碧惠
  書記官 黃倪濱
  通 譯 簡淑芳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萬陸仟伍佰元。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0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玉里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黃倪濱
法 官楊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上訴
利益額」「百分之一點五」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0  日
法院書記官黃倪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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