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5年度 玉勞 小字第1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00000000
上列當事人95年度玉勞小字第1號給付薪資等事件,於中華民國
95年8月10日下午4時整在本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楊碧惠
書記官 黃倪濱
通 譯 簡淑芳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萬陸仟伍佰元。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0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玉里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黃倪濱
法 官楊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上訴
利益額」「百分之一點五」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0 日
法院書記官黃倪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