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5年度北簡字第2366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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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乙○○
被 告 教育部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8月30日上午11時20分
在本庭第2法庭行言詞辯論。
原告應就被告民國95年6月27日答辯狀之內容,於民國95年8
月23日前具狀表示意見。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周美雲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王依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