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95年度斗補字第2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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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斗補字第22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等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三百六十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三萬六千六百四十元,經查
本件並無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之適用
,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
日內向本院(彰化縣○○鎮○○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
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施坤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彰化縣○○鎮
○○路○○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或影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0  日
           書 記 官 顧嘉文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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