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149號
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鼎祥
被 告 陳文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文雄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14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王琁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鄭永媚